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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即将施行依据新《办法》第五条规定,所谓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新《办法》所具有的鲜明特征: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的认定门槛大幅降低 2、新增加了走逃和失联企业条款 3、增加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