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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之税务规划探讨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规定,为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理论上是行得通的。 在形式要件上,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遇到多个子公司享受同样服务也是可行的。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 如果发生的属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也是认可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分摊协议处理时,不论是境内外交易,均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分摊,并且应按照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分摊协议,对于不符合独立性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当前,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对于境外交易,为了防止企业向境外公司转移利润,国家同样加大了反避税调查力度,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业务之一是“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对其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进行摸底排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集团母公司日常向城市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本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情形包括如下: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时,集团母公司和城市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集团母公司缴纳了增值税,向城市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市公司取得了进项抵扣,因此,整体上没有多缴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分摊协议,增值税并不认可。因此,从增值税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建议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 那么究竟该提供哪些服务呢?我们想说的是,自然要结合企业的业务实际,提供现代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所谓的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和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税收筹划有风险,切勿生搬硬套;合理避税,需要专业的支持。 |